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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强制措施(10版)》的通知
来源:大发系统    发布时间:2024-09-26 18:00:35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的通知

  省药监局,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赣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全方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打响“江西办事依法依规”营商环境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以下简称“三张清单”),已经省局2022年第1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制定和实施“三张清单”,除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合法审慎、公平公正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根本原则外,突出贯彻以下要求:

  体现公序良俗。行政执法要兼顾“法理情”,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在彰显力度中不失温度,在体现温度中坚持法度,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体现精准合理。明确相关清单适合使用的范围、具体情形与行政裁量对应标准,稳定社会法治预期,大幅度的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明显提高社会满意度;

  体现鼓励发展。以推行柔性执法方式为抓手,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督管理模式,着力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体现情势变更。既要保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稳定性,也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以及经济发展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适时作出调整和修订完善。

  (一)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以内。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二)当事人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采取主动退赔等措施,积极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他人达成和解,或者及时采取其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影响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因他人的非法胁迫行为而违背真实意愿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以利益诱惑、欺骗而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

  3.主动供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尚未接到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线索前,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4.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适用减轻行政处罚,按照三个档次掌握。对于具备一种减轻情形适用酌情减轻行政处罚时,可根据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70%以上确定罚款数额;对于具备两种减轻情形适用一般减轻行政处罚时,可根据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40%至70%之间确定罚款数额;对于具备三种及以上减轻情形适用最低减轻行政处罚时,可根据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10%至40%之间确定罚款数额。具有充分理由,需要在减轻行政处罚裁量三个档次的下限确定罚款数额的,应当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五)对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所列条件且没有不予适用“三张清单”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但尚不全部符合适用免罚清单条件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六)除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所列情形外,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法规规章的要求,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等规定,综合裁量作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七)对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特定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执行《行政强制法》《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在行政执法中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依法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认定参考标准,适用《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赣市监规〔2021〕3号)有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参考标准,或者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4.有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节。

  (三)对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符合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所列条件且没有不予适用“三张清单”情形的,应当依法不予实施或者慎用行政强制措施。

  (四)对符合不予处罚清单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原则上慎用行政强制措施。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足以制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仍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和原辅料、包装物、产品等涉案财物,仍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1.当事人能采用补救措施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害扩大但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放任危害发生、危害扩大的;

  2.当事人拒不主动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但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将逾期改正期限作为适用条件的除外;

  3.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

  4.触及安全底线、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以及其他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

  7.因同一性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8.有阻碍、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阻挠、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等);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从贯彻习法治思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现实意义,认真组织学习,加强统筹协调,关注市场主体需求,不断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充分的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努力提升社会共治水平,确保包容审慎监管取得实效。

  (二)精准把握适用。“三张清单”与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参照执行标准共同构成规范行政执法的治理体系。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实施“三张清单”,做到既合法合规,又有情有理,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追求,依法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简易程序案件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三)秉持公平公正。实施“三张清单”要出于公心,不得假以实施“三张清单”名义放纵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得借实施“三张清单”之机为权力寻租,不得以办案为名开展报复性执法。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法制审核制度,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最大限度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四)关注实施效果。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三张清单”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努力实现良法善治的法治目标。要注意收集适用“三张清单”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反馈以及典型案例。省局将根据执法实践情况,动态完善“三张清单”适合使用的范围及条件。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定期调度贯彻落实“三张清单”情况,每季度末填报有关统计表(见附件)报送省局法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三)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

  《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违法来得到的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万元罚款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和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自身的需求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做到:……(三)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第十二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的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的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来得到的,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应当在检验测试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验测试的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第二十五条:“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测试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数额不满2万元的;2.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的;3.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专利权期满、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专利权或专利权因未缴年费终止,逾期但不满6个月而标称或标注专利的;4.其他依法属于情节较轻的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处违法来得到的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来得到的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监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做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做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做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做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做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做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做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做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做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文件链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的通知》解读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