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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版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明细
来源:大发系统    发布时间:2025-12-23 11:17:23

  ,自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项中央设立的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中间还包括停征

  小编根据总局历年公告整理了一下《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明细》,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首次发布于1987年,后在1999年、2001年、2002年进行过几次调整。该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该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视测定的,均实行强制检定。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37.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3.有害化学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8.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萤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注:以上根据历年公告整理,仅供参考。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历次修改公告。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的人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视测定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一定要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依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真实的情况,可以授权相关的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一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理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理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第十四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第十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视测定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4.有害化学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萤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真实的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有关部门: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交易,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等4项5种工作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

  附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有关部门: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燃气加气机、热能表2项2种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经过此次调整《目录》总计61项118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国务院的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随着法制计量工作的需要,对《目录》做调整。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其《目录》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

  附件: 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取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汽车里程表已极少直接用于贸易结算。为全面贯彻实施《计量法》,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取消。取消后的汽车里程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