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消费者投诉,核查发现,葫芦岛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广大购买的人更换的汽车大灯经鉴定系翻新件,其行为属于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267元,罚款22084元。
2024年6月,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检察部门检察意见书,对当事人常某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自2022年以来,未办理营业执照购进并销售假冒“火凤凰”牌敌草快农药,涉案商品660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相关规定,属于无照经营及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0520元,罚款59480元。
2024年9月,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不合格移送函,称葫芦岛某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批次咸味干豆腐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大肠菌群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00元,罚款10000元。
2024年9月,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南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移送函内容为葫芦岛市某粉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批次粉条经抽检,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800元,罚款7000元。
2024年4月,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龙港区某医疗美容诊所的联合检查中发现,该诊所手术室存在使用过期的一次性无菌注射器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罚款5400元。
2024年3月,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对兴城市龙兴路某超市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果汁酒超过保质期,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果汁酒,罚款5000元。
2024年7月,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万家镇止锚湾村检查中,发现某旅店使用的称量海鲜用的电子秤铅封已被破坏。依法检测,该电子秤技术方面的要求、置零准确度及除皮准确度、称量等均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涉案电子秤一台,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500元,罚款2000元。
2024年11月,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单,绥中县某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监督抽检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231元,罚款28842元。
2024年10月,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建昌县某建筑材料商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销的砌筑水泥净含量不合格,构成了销售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行为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品量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10000元。
2024年5月,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建昌县某镶牙工作室使用的牙髓活力测试剂、牙胶尖、牙科分离剂等8种医疗器械已超过有效期。经查询,2种无中文标识产品为未在我们国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