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男子在摊位上买了一条4.5斤的白鲢,鱼贩把鱼杀好,去除了内脏,不料,男子回来一称,发现这鱼的分量缩水了2.5斤,他怀疑鱼贩的电子秤有问题,记者做了一番调查,结果不简单。
买了一条4.5斤重的白鲢,想着回家好好饱餐一顿,为了保持新鲜,男子原想着回家宰杀,可鱼贩的建议是,有腥味,带回家不好弄,何况男子还是个生手,刀工不行,还是直接宰杀了好。
看到鱼贩这么热情,男子有些莫名的小感动,这服务意识太好了。可没成想,将弄好的鱼带回家,一称重,男子立马傻眼了。4.5斤的鱼变成了2斤。
男子的第 一反应是遇到的奸商,就算鱼的内脏再多,也不会达到2.5斤,气的男子当场想回去找鱼贩讨要说法,但回头一想,就算自己能把钱补回来,下一个遭殃的就会是别人。
为了对鱼贩有所约束,又不打草惊蛇,男子便联系了记者做了暗访,那么鱼贩到底是用了“鬼秤”还是另有玄机呢?随后,记者选了一条鱼,称重是0.87斤,现场并没有让鱼贩做处理,而是偷摸着拿到了另外一个商家那里去过程,显示是0.74斤。
足足少了0.13斤,但为了公平起来,记者还是有些不放心,拿着手上的鱼,来到了市场上的公平秤称重,显示还是0.74斤。两次称重一样,和鱼贩称的相差都是0.13斤。
这时,另一路记者还是在这摊位上,选了一条鱼,称重是2.13斤,当记者表示,不要现场宰杀,要去复称时,诡异的一幕出现了。鱼贩又重现把鱼拿了回去,并在电子秤的上面按了几个数字。
鱼的重量立马变成了1.83斤,鱼贩表示,一分都不会少记者的,至于同一条鱼前后重量差了0.3斤重,鱼贩解释,秤用久了,电子屏上脏了模糊了,看不清。并信誓旦旦的表示如果这秤有问题,欢迎随时来砸秤。
那鱼贩在秤上按了几个数字又是啥意思呢?为解开心中的疑惑,记者以商贩的身份走访了多家卖秤的商铺,经过了解才明白,市面上有些电子秤是可以调重量,设置后,比如按了352这三个数字,0.9斤就会变成1斤。或者按456这数字变成0.8斤。
关键的一点,只要有人来查,瞬间关掉电子秤的电源线,会立马复位,根本就很难被发现秤有问题。随后记者将情况反映给了相关部门。
现场调查发现,鱼贩除了外出摆摊卖鱼外,还开了一家实体门店,里面放置着两把秤,但没发现有缺斤少两的问题,鱼贩因没办法对有关人员出具营业执照,已被立案查处。
男子表示,这位鱼贩经常缺斤少两,很多顾客都觉得缺斤少两不是很多,才没有计较。但这次相差太多了,让男子愤怒不已,才想到要曝光,避免更多的顾客上当。
《福建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 二十条规定有意变动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由当地计量管理部门依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或处以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给予警告,或处以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没收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零部件,直至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或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鱼贩擅自在电子秤上动手脚,违反了特别法的规定,根据鱼贩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有关部门能够直接进行相应处罚,
“缺斤少两”属于欺诈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五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男子作为消费者,购买了一条4.5斤重的鲢鱼,短少了2.5斤,基于鱼贩欺诈行为,能要求三倍赔偿,赔偿金额达不到500元的,可按500元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能够准确的通过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以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意味着,有关部门对于商家缺斤少两的行为是坚持零容忍,态度也是非常的鲜明,其实鱼贩躲躲藏藏的操作电子秤,也是知道违法所要承担的严重后果。
正如男子所说,鱼贩缺斤少两的行为,很多顾客都是知道的,只是想着相差不多,就没去计较, 正因为有这种想法,才渐涨了鱼贩的贪念,其实这次男子做得对,只有计较了,鱼贩受到处罚后才会有所收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