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八步区某电动车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1辆某品牌电瓶车车辆外形与车辆合格证一致性不符。当事人为增加产品吸引力,在电瓶车的搁脚板处外设蓄电池托架,加装、改装了蓄电池同时加长鞍座,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瓶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瓶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
2024年7月,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八步区某个体经营者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使用的1个电子计价秤(型号:HY-3209)结算称重与实际称重存在比较大偏差,且未能提供检定合格证明材料,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4:八步区某个体经营者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电子计价秤(非自动衡器)]
2024年5月,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八步区某个体经营者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1台电子计价秤(非自动衡器)(型号: TCS-600)未能提供型式批准证明材料,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